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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交通运输协会章程
                                                (2017年5月5日无锡市交通运输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无锡市交通运输协会(简称无锡交协)。英文名称:WuXi Communication & Transport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系由在无锡市地域范围内的交通、铁路、轨道(地铁)、邮政、电信、航空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为遵循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为社会、为行业、为企业服务,在政府、行业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组织协调等中介服务功能。维护成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从而达到提高社会效益及行业、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更好地为无锡经济和行业的发展、为人民生活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无锡市民政局。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无锡市工商联。本协会自觉接受无锡市交通运输局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由无锡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办,是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和江苏省交通运输协会团体会员。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江苏省无锡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行业成员认真学习、贯彻党和政府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产业政策、指导方针,以促进行业和企业的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二)组织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活动,及时向政府反馈在行业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并对有关行业发展战略、重要经济政策,重大建设项目组织课题研究、经验交流和学术活动,及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供各级政府决策时参考。
    (三)积极参与地方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计划制订工作,在大交通建设中提供有关资料及反映实际情况,为发挥无锡现代化综合运输优势贡献力量。
    (四)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在各种运输方式之间,在交通、轨道(地铁) 、邮政、电信等部门之间开展各种联络、协调、交流活动。加强横向联系,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快速运输、现代物流、多式联运、集装箱、冷藏和危品等运输门类的发展。
    (五)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信息时代的需要,收集与本行业相关的各类信息,经过梳理、分类、加工形成交通信息资源向协会成员传递和发布,为行业和企业未来的发展、改革的深入、技术的进步、科学的管理、营销策略的制订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务。
    (六)组织行业内经营者商订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并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活动。
    (七)在大交通范畴里,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开展技术开发、教育培训活动,培养交通综合经济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人才。
    (八)接受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承办有关课题的研究和做出工程可行性报告,组织专家开展各类咨询、评估、评定、考核考评等工作。
    (九)开展市内外交通、邮政、电信等方面的多种交流活动,推广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新技术、新产品、新经验。与兄弟市协会和其他相关的民间组织加强合作与友好往来。
    (十)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抓住机遇,发挥协会优势,量力而行兴办经济实体,增强协会经济实力。
    (十一)当好政府部门与行业、企业沟通的桥梁,维护市场和行业的稳定,承办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在我市(一城二市)从事交通运输、邮政、电信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同类社会团体,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参加本会,经批准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权;    ‘
 (三)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和行规行约;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协会工作,承担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四)按协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收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活动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2/3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应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社团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该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2/3的理事提议,应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2/3的常务理事提议,应该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内设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或赞助;
 (三)会员单位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该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 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 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2017年5月5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